(二)土地整理项目。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城市功能配套区、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以外,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坡度25度以下的耕地。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对城镇规划区外通过中心镇、中心村、新农村建设(包括移民下山、地质灾害搬迁、危旧房改造)实施农村综合整治项目的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等复垦成耕地。
三、职责分工
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垦造耕地项目资源调查,制定新增耕地种植可行性方案,申请报批立项;负责垦造耕地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利等用地的报批工作;负责实施项目的政策处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纠纷及其它不稳定因素;负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组织竣工项目自验、申请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报送审计;负责落实新增耕地耕种和地力培肥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项目前期踏勘、测量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论证、立项报批、工程质量监管、项目验收、竣工资料组件、报备入库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规划经费审批、实施计划报批、项目审批、招投标监管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对垦造耕地项目耕地质量评定,并进行地力分等定级,对项目耕种适宜性评定以及补充耕地地力评定、项目后续管护、地力培育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工程款结算、审计(工程量审核)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落实林地审批和种植适宜性评定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核拨和资金拨付使用绩效监管等工作。
四、质量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丽水市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丽土资发〔2011〕58号)文件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执行(浙土资发〔2008〕175号);垦造耕地质量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1〕144号)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