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第四条 需要进行清算的包括以下类型:企业解散、企业破产和企业重组。
(一)企业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纳税人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
(二)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中需要清算的类型,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执行。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国家、纳税人、投资者、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清算期间的确认
第六条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在清算期间,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
(一)企业解散需要进行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清算后续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