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国税发〔2010〕148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按照省局要求,市局结合实际,对原《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操作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沈阳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和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第三条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
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