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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国税发〔2010〕148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按照省局要求,市局结合实际,对原《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操作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沈阳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和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第三条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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