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垃圾填埋场环境监管的通知
(豫环办〔2011〕1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省城镇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防止垃圾填埋处置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加强城镇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各地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城镇垃圾填埋场,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三同时”制度,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二、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外排水及场区周边地下水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有条件时可对场区周边空气环境进行监测。城镇垃圾填埋场在做好日常各项污染物监测的同时,每天要对渗滤液进行一次常规监测,及时掌握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污染物状况,分析其变化趋势,为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三、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制度
城镇垃圾填埋场要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要成立专门环境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和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建立垃圾入场控制制度,严禁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进入垃圾填埋场;建立进场登记、填埋记录和环保设施运转、维护情况台账;建立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档案,将环评审批、环境监测、各项台账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及时存档。
四、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城镇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尤其是渗滤液违法偷排、管理不善引发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严处重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城镇垃圾填埋场,要实行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等环保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做好环境巡查及月调度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环境巡查和月调度工作。重点检查垃圾渗滤液产生及收集情况、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地下水监测情况、恶臭防治情况等。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于2011年10月31日前,要对本辖区城镇垃圾填埋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摸清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将专项检查情况(见附件1、2)于11月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从2011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将月调度情况(附件2)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如无变化,不再进行调度,如有变化需随当月调度情况一同报送。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陈跃峰
联系电话:0371— 66309212(传真)
电子邮箱:huanjingjianchachu@163.com
附件:
1、城镇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2、城镇垃圾填埋场月调度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城镇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登记表所在地(城市名称):
单位名称:
| 详细地址:
|
单位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性 质:
| 投资(股东):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环保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主管单位:
|
设计库容:
| 建成库容:
| 计划服务年限:
|
设计处理能力(吨/天):
| 处理量:2009年 2010年
|
环评情况
| 环评报告
| 审批单位:
| 审批文号:
|
试运行
| 批准单位:
| 批准时间:
|
项目验收
| 验收单位:
| 验收文号:
|
场址周边环境
| 重要环境敏感点名称、方位、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及防护区内搬迁情况,简要叙述:
|
环保设施情况
| 污染物
| 产生量
| 处理方式
| 最终去向
|
渗滤液
|
|
|
|
生活污水
|
|
|
|
填埋气体
|
|
|
|
调节池容量
|
|
环保设施情况
| 渗滤液
处理设施
| 设施:有 无
| 排放标准:
|
工艺流程:
|
在线监控设施
| 设施: 有 无
| 安装时间:
|
监测内容:
| 执行标准:
|
2010年以来群众反映、污染事件情况
| 事件简介:
|
处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