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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垃圾填埋场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垃圾填埋场环境监管的通知
(豫环办〔2011〕1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省城镇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防止垃圾填埋处置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加强城镇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各地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城镇垃圾填埋场,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三同时”制度,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二、严格执行环境监测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外排水及场区周边地下水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有条件时可对场区周边空气环境进行监测。城镇垃圾填埋场在做好日常各项污染物监测的同时,每天要对渗滤液进行一次常规监测,及时掌握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污染物状况,分析其变化趋势,为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三、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制度

  城镇垃圾填埋场要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要成立专门环境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环保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和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建立垃圾入场控制制度,严禁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进入垃圾填埋场;建立进场登记、填埋记录和环保设施运转、维护情况台账;建立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档案,将环评审批、环境监测、各项台账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及时存档。

  四、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城镇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尤其是渗滤液违法偷排、管理不善引发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严处重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城镇垃圾填埋场,要实行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等环保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做好环境巡查及月调度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环境巡查和月调度工作。重点检查垃圾渗滤液产生及收集情况、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地下水监测情况、恶臭防治情况等。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于2011年10月31日前,要对本辖区城镇垃圾填埋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摸清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将专项检查情况(见附件1、2)于11月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从2011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将月调度情况(附件2)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如无变化,不再进行调度,如有变化需随当月调度情况一同报送。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陈跃峰

  联系电话:0371— 66309212(传真)

  电子邮箱:huanjingjianchachu@163.com

  附件:
  1、城镇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2、城镇垃圾填埋场月调度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城镇垃圾填埋场基本情况登记表所在地(城市名称):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单位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性 质:

投资(股东):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环保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主管单位:

设计库容:

建成库容:

计划服务年限:

设计处理能力(吨/天):

处理量:2009年 2010年

环评情况

环评报告

审批单位:

审批文号:

试运行

批准单位:

批准时间:

项目验收

验收单位:

验收文号:

场址周边环境

重要环境敏感点名称、方位、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及防护区内搬迁情况,简要叙述:

环保设施情况

污染物

产生量

处理方式

最终去向

渗滤液

生活污水

填埋气体

调节池容量

环保设施情况

渗滤液

处理设施

设施:有 无

排放标准:

工艺流程:

在线监控设施

设施: 有 无

安装时间:

监测内容:

执行标准:

2010年以来群众反映、污染事件情况

事件简介: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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