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1〕2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环保部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有关验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近年人员分工变化,省环保厅对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人员进行了调整(名单见附件2),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负责各省辖市、县级市及省直管县(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二、三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辖市环保局可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辖区内各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环保厅认定。
二、强化具体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新的标准及验收管理规定,认真查找队伍建设、装备建设、业务用房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的具体措施,省辖市、县级市及省直管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已经按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单位,应在两年内达到新标准,并由相应的环保部门负责复检。未进行达标验收的单位,应在两年内按新标准完成达标验收工作。
三、积极争取支持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国家新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及《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所属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面临的现状和问题,积极与编办、财政等部门沟通,争取在机构、编制、经费、装备、业务用房等方面的支持,不断提高标准化建设硬件水平。
四、注重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