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尚未配送基本药物采购订单进行撤废的通知
(内药采办发[2012]5号 )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
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我区于1月10日正式启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第一期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76家,318家生产企业参与基本药物配送;由于时值春节,企业压缩生产、物流不畅、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仍有库存等原因,有部分药品没有配送到位。
目前第二期基本药物采购已经结束,为保证已配送基本药物按时结算及以后各期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顺利实施,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