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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四)启用学生用车专段号牌管理。为方便各区县(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要对全市学生用车启用专段“湘A*S***”黄色号牌管理,各区县(市)已统一专段号牌的按原有号段不变。
  (五)严格学生用车安全技术检测。学生用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正常的定期检测外,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对学生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随时抽查车辆运行情况,掌握车辆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严格学生用车驾驶员管理
  (一)严格学生用车驾驶员准入。学校、客运公司聘用的学生用车驾驶员,必须是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12分,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专职驾驶员,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签注学生用车准驾后,方可聘用。
  (二)严格学生用车准驾资格审批。驾驶学生用车的驾驶员必须具有学生用车准驾资格。公安部门对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学生用车驾驶员条件的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签注准驾。学生用车准驾资格实施年审制。学生用车准驾资格审批前,公安部门应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三)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用车驾驶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拥有学生用车的客运企业、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督促相关驾驶员参加培训。
  七、优化学生用车运行环境
  (一)实施学生用车优先。要把学生优先的理念贯穿到学生用车管理中,在保障交通秩序、道路交通执法、道路交通救援等工作基础上优先学生用车通行;学生用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学生用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生用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学生用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学生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学生用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其他无关人员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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