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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将中央专项资金及省级补助资金用于规划外项目的;
  (二)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在审计、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六)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市级绩效评价总得分为该地区评价批次全部项目省级复核绩效指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总分75分)与省财政厅、水利厅核定的市级工作绩效评价得分(总分25分)之和。省财政厅、水利厅将进行项目复核,该地区的项目绩效指标得分即为省级复核绩效指标得分。如全部项目省级复核绩效指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与市级复评的项目绩效指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分差的绝对值超过18分,该地区市级工作绩效指标得分直接扣除10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与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扬,辖区内完工项目补齐省以上资金补助,同时加大后续项目的资金安排规模,适当增加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数量。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市,辖区内完工项目补齐省以上资金补助。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市,辖区内完工项目视情况安排预留的部分省以上资金补助(扣减10%以内,不含10%)。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市,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辖区内完工项目扣减省以上资金补助的10%,同时减少或暂停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规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市级工作及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2、年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范本)(略)
  3、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公众调查问卷(略)

  附件1: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市级工作及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市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指标对象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得分

市级工作绩效评价指标(25分)

工作组织情况
  (12分)

责任制落实

有关责任人

1

是否建立中小河流治理责任制度。

以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责任书

1

是否与县签订中小河流治理责任书。

 

前期工作责任制

1

是否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前期工作各环节落实到人。

 

监督检查制度

进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2

1、是否针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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