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由对市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对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市级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1.工作组织情况:是否根据规划任务制定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等分年度实施意见、市级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总体成效等。
2.初步设计审核把关情况:所辖县(市、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组织市级审查严格程度,执行效果等。
3.统计及信息宣传:市级中小河流治理情况报送及信息宣传情况。
4.资金落实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二)项目绩效评价内容
1.前期工作:主要评价初步设计报告及施工图设计质量。
2.项目建设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四制”执行、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等。
3.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资金拨付情况、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合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
4.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主要评价项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投资完成情况、工程防洪、排涝和生态效益等。
5.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主要评价工程进度、档案资料管理、竣工验收和建后管护情况等。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中小河流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
第三章 评价的程序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实施,分批次对各地完工项目和项目整体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如果某市、县(市、区)某批次项目(如规划内试点项目,某年度安排项目)提前完工,也可就该批次项目提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审定。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上报自评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将评价材料直接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以上工作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完成。
(二)市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情况进行复评与汇总,形成自评报告于3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水利厅。
(三)省财政厅、水利厅结合上报材料,组织检查并核查各市复核评分,综合运用专家评审、公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完成审核工作,汇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复评结果及省级自评得分,同时完成本省当年项目治理绩效评价报告,于4月30日前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其中,对市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占25分,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占75分。绩效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良好;70-80分的为一般;7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