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2〕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3月18日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
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具体包括项目法人自评、市级复评汇总、省级组织检查复核及上报三个步骤。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抽样调查和公众评议等多种形式。
(一)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全省中小河流治理省级自评,负责对全省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管理、监督和指导,对各市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复核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等。
(二)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及时开展市级复评汇总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水利厅上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法人负责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省相关规划和文件。
(二)财政部、水利部,以及省财政厅、水利厅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省与市,市与县(市、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四)各项目初步设计资料等前期工作文件;项目批复和预算下达文件。
(五)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