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 9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经验,在巩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机制,不断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
五、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国土房管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监察局、国土房管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房管局。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县国土房管局牵头组织此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严厉打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同时加强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的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督促“打非治违”工作的落实。
2.县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矿山企业,依法停办或吊(注)销其许可证。
3.县公安局负责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对无证(或证照过期)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吊(注)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停止审批火工品,收缴尚存火工品,对来源不明的民爆物品进行追查;加强对爆破服务公司的监管,停止为非法开采的矿山企业提供爆破服务;负责为此次打非工作落实爆破人员和提供必要的民爆物品;建立维稳应急快速处置机制。
4.县工商局负责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注)销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企业营业执照。
5.县供电公司负责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证照过期失效以及被吊(注)销的矿山企业停止电力供应并拆除相应的电力设施。
6.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排查摸底工作,及时、准确上报辖区内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个人)的信息,负责做好辖区群众和被关闭企业业主的思想工作,成立“一对一”工作组,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负责对关闭企业实施后续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矿山整治工作。
7.县监察局把“打非治违”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