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行资本金托管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资本金托管协议,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对其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并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资本金托管协议应当载明协议要符合和服从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和要求,明确列举资本金仅限于用做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和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协商报当地监管部门同意并报省金融办备案,或者当地监管部门经省金融办批准提出变更要求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托管协议。金融机构(托管方)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对于资本金异常情况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付行为,金融机构(托管方)有权止付,并须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在资金托管中如有违法违规情况或与企业串通逃避监管、损害其他相关方利益的,当地监管部门要责令无条件解除托管协议,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建立监管部门监管问责、履职评价体系。省金融办要适时对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及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督查抽查,建立市、县级监管部门履职评价制度;对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监管力量薄弱、辖区内风险管控较差的市、县(市、区),暂停或限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因监管不力或重大失误引发融资性担保风险事件的,或者造成金融资产损失及重大不良影响的,要对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对于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出资设立或实际控制的部门,要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落实监管规定要求,切实提高其防范风险能力。
三、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一)鼓励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按照“控制总量、提升质量、科学监管、防控风险、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构建以实收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多层次、差别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做大做强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视财力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促进规范经营。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合并、重组、增资等方式,做大规模、做强实力,着力培育一批实收资本金超过5亿元、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