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经营许可证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特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抵(质)押、转让。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省金融办依法办理,有关实施细则以省金融办发布的《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为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市级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金融办审批决定;对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年审工作,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年审未经省金融办备案或审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不予年检。
(七)加强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拟任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前须报监管部门核准确认任职资格,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后报省金融办核准确认任职资格;对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核准任职资格,并报省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开展任职前合规谈话、资格考试培训及任职后的考核,定期组织法律及金融政策培训,开展年度履职评价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省金融办制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因不诚信和违法违规操作而被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五年内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行业工作。
(八)加强现场检查,强化非现场监管。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职责。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审慎监管理念,始终把风险防控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切实防控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记分和综合评级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对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注册资本金在3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发生单体机构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可联合相关部门,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评级机构,成立专项检查组,采取分级、属地检查的形式进行。应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强化非现场监管。各设区市的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监管数据和监管报告报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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