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2〕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促进功能,着力改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为宗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控制总量、提升质量、科学监管、防控风险、规范发展”的原则,用好用足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外部环境,增强和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和担保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融资的困难,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
(一)明确省级监管部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11〕25号),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省财政厅不再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市、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地方要先行明确并指定负责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的部门及其具体机构,接受省金融办工作指导,并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把防控风险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市融资性担保监管力量建设情况和人员名单报送省金融办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处,县(市、区)级监管力量建设情况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