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七)持证改造矿井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工期的。
(八)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及时整改的。
(九)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
(十)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三、各地政府及煤炭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主要领导要全面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协助抓。
(二)全省所有煤矿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煤炭管理部门领导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
(三)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要实行不间断巡回检查,每周到包保煤矿井下检查不少于一次。
(四)对在检查中发现应当停工停产整顿的矿井,由当地政府派2人以上现场盯守,严禁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
(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
(六)对被责令停产的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其变相组织生产活动。
(七)市、县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图纸交换制度,严格煤矿备案图纸管理,经常对照备案图纸进行安全检查。
四、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派人现场盯守。同时,依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待,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3至6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顿恢复1年。
(三)对发生较大以上(包括较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
(四)对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