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矿井必须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二)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职。
(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二、下列煤矿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一)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
(二)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三)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四)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五)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抽采不达标的或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