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规划管理。
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发展规划,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鲜活农产品市场网络。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布局、规划、监管和政策促进等问题,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农贸市场合理布局和升级改造,健全和完善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研究探索多种公益性实现方式,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的建设。
(三)完善财税政策。
省级财政设立商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要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公建配套、回购回租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支持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发展农超对接等直供直销流通方式,引导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在维护市场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要采取相应措施,支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投资农产品流通领域。落实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四)加强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及时合理调度资金,为农产品经销商等集中提供初级农产品收购资金,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发挥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问题。支持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五)保障合理用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城市拆迁改造中拆除社区菜市场、菜店的,要重建不低于原规模的蔬菜流通设施。新建城市居住区要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和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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