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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企业诚信经营和征信机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管理,健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机制。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组织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实施商标战略,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和“消费者满意一条街”活动。

  质监部门。建立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制度,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按照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积极营造“重质量、讲诚信、创名牌”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树立质量诚信样板,不断提高全省质量诚信总体水平。

  环保部门。大力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有效实施分类监督。

  统计管理部门。加强信用统计建设,组织开展统计诚信活动,加大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和监管力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餐饮服务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药品监管,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创造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药品市场环境。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查处重特大事故并向社会披露事故信息。建立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物价管理部门。加强价格诚信制度建设,继续开展价格诚信活动,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配合政府做好保障供给、稳定市场价格工作。

  审判机关。建立审判信息管理制度,做好案件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及执行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利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完善专利执法数据库,加强信用分类管理,促进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相关业务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出口商品预警机制,对工业品出口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建立标准、计量、产品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完善出口商品企业的质量信用体系。

  海关。制定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的内容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强化对进出口企业的分类等级管理。

  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借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和农户“融资难”的问题。加强金融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协调建立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等信息系统和联网查询系统。加大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工作力度,完善管理和防范机制,加强金融同业协作,联手惩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强化对企业改制工作中金融债务处理的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债券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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