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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从政策、资金、技术三个方面加以保障。

  政策保障。为了保证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同时带头使用信用产品。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等方面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规定。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民政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信用行业协会的组建。

  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需由政府承担的支出,由各级“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提出需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投入到位。

  技术保障。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快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和政府部门信息管理培训,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和信息管理人才,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有效推进。各有关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大责任落实;要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广泛协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各自的实际,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工作。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实施动态跟踪和管理,及时研究完善对策。建立健全信用建设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公共征信数据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中的权责关系,将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等工作列入各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增强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征信数据平台有效运转的长效机制。

  相关部门的任务及职责:

  政府办公厅(室)、监察部门。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清理、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政务透明度。利用政府网站以及其他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及时发布政府规章、措施和政务信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疏通基层群众对政府意见、建议的渠道,健全社会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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