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化信用监督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目的,使诚实守信者受到激励、违约失信者受到惩戒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信用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靠法治和德治的合力、自律与他律的作用,共同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活动开展。各级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要把信用监督管理作为行政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制定信用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实施由政府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和奖励,由行业组织、交易对象等做出的市场性惩戒和奖励,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和奖励。对信用好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证照年检、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失信企业,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切实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十)继续引导、培育和扩大信用产品的社会需求,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引导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增强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风险和责任意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公信力。建立信用服务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净化信用服务市场。
促进信用产品的广泛使用。一是政府部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政府采购、企业评优、项目招投标、资格资质认定等方面,使用企业、个人信用评价信息和信用报告。鼓励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信用产品,提高信用交易在市场交易中的比重,倡导居民开展信用消费。有效激发社会潜在信用需求。二是各级金融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信用卡发放、消费信贷、个人租赁、信用融资等方面,推广运用信用产品,努力扩大信用交易规模。积极探索运用信用产品,推进金融创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问题。三是信用服务机构要建立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努力开发多样化的信用产品,不断满足社会对各类信用产品的需求。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部门积极开展企业征信工作的同时,组织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既为市场主体寻求合作伙伴和选择交易对象提供服务,又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行政监管和经济调控提供参考信息。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努力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促进个人征信、商业征信、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以及信用保险、保理等信用市场业务的均衡发展,使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初步形成较完整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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