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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劳动者在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学历、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等)、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持《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信息变更。
  五、证件的管理
  (一)《登记证》一律实行电脑化管理,不得以手工填写方式发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业务工作台账,认真做好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二)《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管理,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仿造,未加盖发放专用章和钢印的《登记证》无效。
  (三)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期间,《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失,并在当地报刊或媒体刊登损失启示后,经原发证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五)《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六)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持有的《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管理部门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六、实施时间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从2011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开始统一发放《登记证》。原《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一律不再发放。
  (二)本通知下发后,本市劳动者原已领取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仍继续有效,在劳动者进行年审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换发《登记证》。换领《登记证》后,原《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不再使用,由发证部门在个人信息页(贴相片页)上加盖“已换证”的印章标识,交还劳动者作为个人档案存查。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期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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