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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4、《登记证》所记载全部记录由最后就业单位隶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一并登记。
  (五)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街道(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证件的使用
  《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一)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登记证》。
  (二)用人单位凭《登记证》为劳动者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凭《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四)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五)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录用备案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和终止、解除、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手续时均应查验《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等劳动者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在《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内注明享受扶持政策的内容和期限。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时,应在《登记证》“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页内注明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用工监察及年检,均须查验新录用人员《登记证》中的就业登记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须查验《登记证》,并在“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情况及享受情况”中进行相应记载。失业保险金领取监督机构应在每月办理签名确认手续时查验《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
  (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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