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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登记证》的发放对象。
  《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以及录用备案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三)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现行用工管理权限负责《登记证》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1、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核发《登记证》:
  ⑴在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⑵在中央、省属驻汕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⑶市属用人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⑷中央、省属驻汕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核发《登记证》:
  ⑴在区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⑵区属用人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⑶本辖区内(按就业所在地划分)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劳动者;
  ⑷本辖区内(按户口所在地划分)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⑸本辖区内(按户口所在地划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⑹本辖区内(按户口所在地划分)未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本市城镇新成长劳动力;
  ⑺本辖区内(按户口所在地划分)有转移就业意愿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
  ⑻本辖区内(按户口所在地划分),2002年11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现在仍未再就业的劳动者。
  (四)原持有《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劳动者换领新证的可通过以下途径换领:
  1、属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由本人直接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和近期两寸彩色照片一张,向原发证机构递交资料换领《登记证》。属单位就业的,亦可由现就业单位按用工管理隶属关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体申报换发《登记证》。
  2、进入本市从业并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可由本人直接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和近期两寸彩色照片二张,向原发证机构递交资料换领《登记证》;亦可由其本人提供本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交用人单位统一集中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换领《登记证》。
  3、对于现就业单位与原发证机构不属同一区域的,由劳动者本人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原件和近期彩色相片二张,向原发证机构换领《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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