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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市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6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从10月1日起发放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简称登记证),原《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不再发放。为做好我市《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发放及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登记证》发放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粤人社函[2011]4868号文精神,全力组织开展《登记证》的换发工作,停止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确保在2012年度将全市劳动者持有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全部换发为《登记证》。对新登记就业或失业的劳动者,发放《登记证》;对已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并且需跨省跨地区就业、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或接受各项服务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
  二、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个人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向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稳定就业满六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失业后可以在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按《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汕劳社[2007]31号)文件执行,31号文中规定需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现统一改为提供《登记证》。
  三、证件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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