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将本人档案资料(或证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移交至原工作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原单位)所属的职工档案管理机构代管,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向所属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汕单位的,由市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
原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身份审核和核发基本养老金。
原单位所属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相关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确定原单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性质。
第五条 申请人可到档案管理机构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携下列资料到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档案原件或申请人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第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送审单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表》,并备齐上述送审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审核。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受理回执》(附件4)。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回执》(附件5)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网上和业务大厅同时张榜公示其原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符合办理资格及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定并列出可补缴的工作年限,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
第九条 送审单位应及时通知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确认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并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