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4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32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制定了《汕头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此项工作的落实、办理情况实行月调度。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梳理汇总,并于10月15日前将工作的落实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反映。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汕头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4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32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曾经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