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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青市政公用〔2012〕38号 2012年3月17日)


各区(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9006-2010),指导全市供热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9006-2010),指导全市供热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市供热企业。
  第三条 全市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应当按照《青岛市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评审得分750分以上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被考核企业的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评得分不得少于750分;
  (二)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责任事故。
  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安全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考评。
  第六条 考核评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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