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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青市政公用〔2012〕39号 2012年3月17日)


各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全面提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市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燃气经营企业。
  第三条 全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应当按照《青岛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评审得分750分以上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被考核企业的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第五条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其它有关许可证等证照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二)当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从重处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不能评审的。
  第六条 考核评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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