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申请作品登记;
(五)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
(六)申请互联网络域名注册;
(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八条 未经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九条 禁止下列侵犯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等营利性活动中使用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
(二)未经许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中或者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四)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五)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专利;
(六)假冒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有关专利的行为;
(七)故意为侵犯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投递等便利条件;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犯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广告涉及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工商、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侵犯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做好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