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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拟定的《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是指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所享有的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有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
  第四条 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包括:
  (一)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域名;
  (二)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奖牌、奖杯、纪念品等;
  (三)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完成的各种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相关的艺术表演、影视宣传片、计算机软件、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等作品;
  (四)其他与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有关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
  上述所指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本规定所称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指经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 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全国大学生运动的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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