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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并建立区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明确专门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案 件 名 称

 

查 处 结 果

 

举 报 时 间

 

举 报 人 姓 名

 

举报人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联系电话

 

案件货值金额

 

奖 励 金 额

 

监 管 部 门

奖 励 意 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审 定 意 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监管部门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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