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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5%、3%、1%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但对于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管理,用于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度终了,由市财政根据当年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核定下年度预算金额。举报专项资金要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已正式立案的,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并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经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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