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