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西城工商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西城区住所登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发〔2011〕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西城工商分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北京市西城区住所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西城区住所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西城工商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为发挥现有资源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产业调整,根据《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和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住所登记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含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登记管理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住所用途的审查
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住所。登记注册申请人申请的“经营用途”应当与其住所的“房屋用途”相一致。
工商登记机关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机关,许可事项涉及住所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未记载“房屋用途”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上述证明文件亦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房屋用途”与申请人的“经营用途”不相符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许可或者验收手续。
申请人拟登记注册的住所,是否适合其拟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市住建委《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详见附件),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房屋用途”进行审查。其中,标明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用途的可以作为住所进行登记;标明其他、综合、配套用途的,应当由规划部门明确所使用房屋的具体用途;标明军事用途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明确;标明教育、医疗、卫生用途的,不予办理住所登记;标明工业和交通类用途的,可以作为住所进行登记,但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除外。
二、直(代)管公房作为住所的规定
由房屋管理单位在原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基础上,增加“该房屋为直(代)管公房,用途为商业或者办公”内容,并审查租赁合同后,可以作为住所证明使用。
三、住宅改变为住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