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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帮助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生活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确有生活困难,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本条例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条 刑事被害人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相结合;
  (三)公正、公开、及时、便捷。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分级筹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审核、管理、拨付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开展刑事被害人捐助活动。
  第七条 办案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救助金的发放。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保险等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 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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