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
(五)政府引导和城镇居民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和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收入。
第十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社保年度。缴费每满12个月,缴费年限增加1年。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可以委托在镇(街道)设有营业网点、管理规范、服务良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代为扣缴。条件成熟时,使用社会保障卡缴费。
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参保人采取一年一次的方式缴费,一年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
第十二条 参保人经核准缴费标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现金缴纳;
(二)账户扣缴;
(三)汇兑缴纳;
(四)团体缴费。
委托银行账户扣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存储足以抵缴当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保证顺利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方式筹集缴费资金,建立合理分担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