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设市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12〕39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各县级市供水主管部门: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号)要求,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水质安全,掌握各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贯彻落实情况,决定开展设市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保障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及时发现水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二、范围和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的水质督察范围为全省33个设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厂出厂水,检测项目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全部106项,检测频率为每年两次。
三、组织实施
(一)水质督察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选定中标的两个水质检测单位,即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石家庄监测站和河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唐山监测站,对全省33个设市城市公共水厂出厂水进行全分析检测。(将城市按地理位置划分为两组,分别由两个水质监测站进行检测:一组为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六个市;另一组为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四个市)
(二)水质督察工作每年分两次进行,分别为6月和11月份。具体时间由水质监测站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通知相关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
(三)水质监测站负责采集各市出厂水水样并检测。除消毒剂余量、pH两项由检测人员现场进行检测外,其余检测均在水质监测站进行。
(四)两个监测站分别对各自检测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后,交由石家庄监测站对全省检测数据进行全分析汇总,并编写水质督察报告。检测单位须以正式检测报告和规范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检测结果,同时向受检企业发送对应的水质检测报告。
(五)水质督察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各市政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