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督促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1.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督促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12.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分工负责)
13.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29号)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4.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六)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15.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6.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7.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人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东北电监局、省能源局配合)
三、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18.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