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规范公开内容。公诉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的内容有:公诉部门的职责;公诉部门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流程;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办案期限;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等。应当进一步公开的内容有:公诉部门办案的依据及理由;办案进展情况等。
8.把握关键环节。公诉工作包括多个环节,应当将阳光检务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贯穿于整个公诉过程。同时,要抓住办案进展、证据状况及不起诉、不抗诉等当事人最关心、最关切的问题,重点做好在受案、审查、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等关键环节的阳光检务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行。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在公诉工作中推行阳光检务的制度化、规范化
9.建立办案进展查询制度。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查询办案进展情况及办案结果的,公诉部门应当依法告知。
公诉部门要积极参与检务大厅及阳光检务网的建设,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优化阳光检务的工作平台,实现公诉工作公开性和保密性的有机统一。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现场查询、电话查询或网上查询等方式,为诉讼参与人提供查询便利。
10.规范权利告知制度。公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诉讼参与人在公诉过程中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制作相应的权利告知文书。要尽快探索规范在适用未成年人办案方式改革、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等公诉改革机制过程中的权利告知方式和内容,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切实发挥相关办案机制对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积极作用。
11.完善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对有被害人的案件,特别是被害人不服不起诉、不服不抗诉的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制作相应的听取意见笔录,附卷归档。对被害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
12.规范律师阅卷制度。制定接待律师阅卷的工作规则,对律师阅卷的期限、阅卷内容、阅卷场所、阅卷程序等予以明确。尽快完善接待律师阅卷的相关硬件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相对独立的场所、设备,并做好相应的案卷保管工作。
对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参照律师阅卷制度依法予以安排。
13.实行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必要时,实行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有关专家以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