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公诉工作透明度,提高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和诉讼监督水平,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结合我省公诉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在公诉工作中推行阳光检务的自觉性、紧迫性
1.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窗口。保障公诉权在阳光下运行,依法正确履行公诉职能,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形象的必然要求。
2.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自觉将公诉权的运行置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人民群众以及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在公诉工作中化解矛盾纠纷、服务民生诉求和经济发展需求,从而实现办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3.公开原则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不断完善和规范公诉环节的公开义务,是公诉工作顺应刑事诉讼法律修改趋势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规律在公诉工作中的必然体现。
二、明确工作导向,规范公开方式,切实将阳光检务贯穿于公诉工作的全过程
4.牢牢把握好推行阳光检务的工作导向,切实坚持严格依法、以人为本、及时充分、接受监督、改革创新的阳光检务推行原则,正确处理好公诉工作中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防止因片面强调公开而出现违反办案纪律的情况。
5.强化全局思维,将阳光检务与公诉工作机制改革结合起来,统一谋划,统一部署,实现公诉制度资源的最优化。
6.明确公开对象。在公诉工作中推行阳光检务,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公开,依法向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公开,依法向人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