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标明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
(二)保证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三)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按规定填报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九)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在办理完毕上述登记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管理制度;
(四)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向社会公众提供无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时应提供停车场设施清单、停车场相关图则、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
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