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2011年8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1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