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送交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录用或续聘、解除或终止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登记情况”或“失业登记情况”上按规定打印有关记录。
第十五条 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珠海市招用工登记表》(新签)一式两份(如电子申报的按电子申报有关规定办理);
(二)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近期免冠小二寸相片一张(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免提交);
(三)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本市城乡户籍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主创业(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三)以上人员属初次(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者同时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或失业)后30日内,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变更(失业)登记手续。
第四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七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城乡户籍失业人员,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属新成长劳动力的(初次就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有关学历证书和近期免冠小二寸相片一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办理失业登记;
(二)属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原就业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