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托管在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的,到档案所在的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档案存放在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企业的,可自行选择到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失业登记工作。
本文所称的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市、区(经济功能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时,应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情况(变更情况)如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或失业等相关记录,对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要求其办理后才予办理其相关手续。
第二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格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样式,由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核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印制费用由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服务机构所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第七条 本市户籍人员(工人身份,下同)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市外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初次就业的,由其用人单位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和其他符合享受就业扶持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凡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除外)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办理解除、终止、续签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