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充分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及在我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均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本省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第四条 市、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所管理的本市工人身份的城乡劳动者和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除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干部身份的本市城乡户籍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事务。干部身份的本市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就业、失业登记按档案托管属地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