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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人社〔2010〕140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规定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具体评审条件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附件1)。
  二、申报评审有关政策
  (一)省外流动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从国家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珠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或原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市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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