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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门诊病种用药严格执行处方配售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门诊病种用药严格执行处方配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下称门诊病种)的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用药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珠劳社〔2004〕15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门诊病种用药严格执行处方配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纳入门诊病种结算的药品需凭参保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配售,无处方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的要求及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书写处方;对参保人需外购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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