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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境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境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6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辖属高境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农银沪发〔2012〕8)收悉。经审核,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境支行由原址上海市殷高路169号迁址至上海市宝山区三门路517号,原址不再对外营业,网点名称、经营范围均不变。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及本批复复印件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同时,在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机构变更并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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