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开业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191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宁波银行上海普陀支行开业的请示》(甬银沪分〔2012〕22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简称:宁波银行上海普陀支行)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同意该支行设立“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附行式)。
二、核准罗益平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总、分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553号101-112室、212-216室。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自助银行应当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