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使科技中介机构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企业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科研条件、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在海淀区发展所涉及的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服务和指导科技中介机构在海淀区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在海淀区发展,使海淀区成为科技中介机构的聚集地。
第六条 科技中介机构的范围包括:
(一)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产权交易、技术转移服务、财税、法律等中介机构;
(二)为科技发展服务,提供科技咨询及行业信息并服务于海淀区创新企业的行业协会和组织;